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为交强险设定单独代码,在财务、承保、理赔、再保等信息系统中实现交强险的单独记录和处理。
保险公司应当在会计核算系统中通过明细核算来准确反映交强险的经营损益、专属资产、专属负债。
保险公司应定期对财务系统与业务系统中交强险的数据进行检验,保证业务系统数据与财务系统数据的一致性。
保险公司应当在会计核算系统中通过明细核算来准确反映交强险的经营损益、专属资产、专属负债。
保险公司应定期对财务系统与业务系统中交强险的数据进行检验,保证业务系统数据与财务系统数据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