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2012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三)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2012年) (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三) 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擅自租用办公用房的;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