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应缴税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