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 第十一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 (一) 第十一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走私数量或者数额超过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的;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