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 (四)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四)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三) 目录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