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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