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第五条 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 (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二) 第五条 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 (二) 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一)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