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第四条 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四条 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五)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