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第四条 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二) 第四条 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二) 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