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七)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七) 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六) 目录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