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 第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 (一) 第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第一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