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 第五条 下列账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中规定的“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账户内资产没有交易决策权的除外。 第五条 下列账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中规定的“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账户内资产没有交易决策权的除外。 (五)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