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 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六)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