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 (五)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五) 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及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账户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