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 (三)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三)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千万元以上的;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