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第六条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三) 第六条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三) 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二)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