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 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 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 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 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 第四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