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第二十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四) 第二十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四) 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三)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