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年) 第一条 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申报”: 第一条 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申报”: (一) 依法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而不申报纳税的; (二) 依法不需要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或者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通知其申报而不申报纳税的; (三) 其他明知应当依法申报纳税而不申报纳税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六)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