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年) 第八条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年) (二) 第八条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二) 五年内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