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 第十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 (一) 第十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一) 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 第十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