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18年) (二)

(二) 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