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1987年) 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1987年) 6、 6、 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四) 对犯交通肇事罪后自首的,可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 单位主管负责人或者车主强令本单位人员或所雇佣人员违章驾车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 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如果国家、集体财产因此遭受损失,由公安机关根据肇事者的责任在起诉意见书中提出赔偿意见,随同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作… 三、 外国人、无国籍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当依照我国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发生的道路交… 5、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