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海事法院审判人员等处理海事案件登外轮问题的通知(1986年)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海事法院审判人员等处理海事案件登外轮问题的通知(1986年) 一、 一、 海事法院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和司法警察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需要登外轮时,凭海事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公务证》并着国家规定的法院制服登轮;随同办案人员登轮的翻译、鉴定人员凭海事法院的通知书登轮。海事法院应事先将登轮时间和人数通知边防检查站。 《执行公务证》在有效期限内使用。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