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在绑架勒索犯罪过程中对同一受害人又有抢劫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答复(1995年)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在绑架勒索犯罪过程中对同一受害人又有抢劫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答复(1995年) 本院在审理唐胜平、石自房、石远彬绑架勒索案(案情见本院审理报告)时,对该案是以绑架勒索一罪处罚还是以绑架勒索罪、抢劫罪并罚,审判委员会讨论意见不一,把握不准。第一种意见认为:绑架勒索中直接从被绑架人身上劫取钱物,虽然符合抢劫的特征,但它是一种牵连行为,应当依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绑架勒索罪从重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罪犯实施了绑架勒索行为,又在绑架的同时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直接从被绑架人身上劫取财物,具有绑架勒索和抢劫的两种故意和行为,构成了两个犯罪,应当数罪并罚。 本院在审理唐胜平、石自房、石远彬绑架勒索案(案情见本院审理报告)时,对该案是以绑架勒索一罪处罚还是以绑架勒索罪、抢劫罪并罚,审判委员会讨论意见不一,把握不准。第一种意见认为:绑架勒索中直接从被绑架人身上劫取钱物,虽然符合抢劫的特征,但它是一种牵连行为,应当依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绑架勒索罪从重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罪犯实施了绑架勒索行为,又在绑架的同时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直接从被绑架人身上劫取财物,具有绑架勒索和抢劫的两种故意和行为,构成了两个犯罪,应当数罪并罚。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