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对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一司关于僧人遗产处理意见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对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一司关于僧人遗产处理意见的复函(1994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已失效 (1994年10月13日)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一司: 你司《关于对僧人遗产的处理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对僧人个人遗产的继承问题并无例外规定,因而,对作为公民的僧人,在其死后,其有继承权的亲属… 相关版本 最高人民法院对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一司关于僧人遗产处理意见的复函(199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 最高人民法院对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一司关于僧人遗产处理意见的复函(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