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寺庙、道观房屋产权归属问题的复函(1981年) 一、 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寺庙、道观房屋产权归属问题的复函(1981年) 一、 一、 本市寺庙、道观不论当前是否进行宗教活动,其房屋大都是由群众捐献而建造。因此除个别确系私人出资修建或购置的小庙,仍可归私人所有外,其他房屋的性质均应属公共财产,其产权归宗教团体市佛教协会与市道教协会所有。僧、尼、道士一般有使用权,但均无权出卖、抵押或相互赠送。任何使用、占用单位或其他机关团体都不能任意改变其所有权,并应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0〕22号及国发〔1980〕188号文件精神落实政策,产权归还各宗教团体。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