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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200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