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2002年)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200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立案复查,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可以决定或裁定再审。 (四)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