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7年) 一、 受案范围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7年) 第二条 一、 受案范围 第二条 赔偿请求人对行政机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又决定不予赔偿,或者对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