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7年) 四、 起诉与受理 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7年) 第二十七条 四、 起诉与受理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接到原告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起诉状,应当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第二十六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