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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先后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因强制措施被确认为违法而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按其行为性质分别适用行政赔偿程序和刑事赔偿程序立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