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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行政机关撤销、变更、兼并、注销,认为经营自主权受到侵害,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原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对其享有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具有原告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