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1996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已失效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
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公房使用、承租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坚持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