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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后,原告一方变更请求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或者被告一方另提出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申请的,其申请均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