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1年)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第十一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