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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按照第八条、第九条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同时应由申请人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