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征收企业专用码头货物港务费具体适用规章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征收企业专用码头货物港务费具体适用规章问题的复函》的通知(1996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现将国务院法制局国法办函〔1996〕31号“关于征收企业专用码头货物港务费具体适用规章问题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予以参照。 附: 国务院法制局 关于征收企业专用码头货物港务费 具体适用规章问题的复函 1996年4月15日 国法办函〔1996〕31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你庭〔1995〕行复字第3号函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1983年3月25日国务院批转的《交通部关于长江航运体制改革方案》规定,“为鼓励各航运企业、工矿企业和物资部门建设码头的积极性,要本着谁建、谁用、谁管、谁受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