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2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计算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2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计算标准的通知(2012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