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2010年)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2010年)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九)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