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202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前,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处罚,行政行为相对人在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以该派出机构或者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处罚,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派出机构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