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十九、 督促程序 第四百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第四百三十条 十九、 督促程序 第四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 (一) 申请人不具备当事人资格的; (二) 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的; (三) 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的; (四) 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 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发现不符合本解释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