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十九、 督促程序 第四百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第四百二十九条 十九、 督促程序 第四百二十九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 (一) 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二) 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三) 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四) 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五) 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六) 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七) 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支付令案件,不受债权金额的限制。 第四百二十八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