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十八、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三百七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第三百七十七条 十八、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三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二) 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三) 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四) 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