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十七、 特别程序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第三百五十七条 十七、 特别程序 第三百五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一) 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 (二) 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 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四) 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五) 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