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十四、 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二百九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三) 十四、 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二百九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 (三) 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