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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