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再审案件,应分别不同情形进行: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一)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再审案件,应分别不同情形进行: (一)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先由申请再审人陈述再审请求及理由,后由被申请人答辩及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 第三十二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