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四)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四) 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 (三)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