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一)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一) 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的; 第二十九条 目录 (二)